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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县政务公开办 发布时间 2009-0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413400/2009-00020 公开时限 服务对象
目录名称: 文 号: 桃政务公[2009]2号 主 题 词:

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县政务公开办???作者:县政务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09-08-07???字体大小:

桃江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桃政务公[2009]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00九年八月七日

 

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县政府系列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务公开办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指导、承办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准确、安全等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经批准或未予审查的不得公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按“谁制作、谁公开”原则进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按“谁保存、谁公开”原则进行。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各单位应通过网站(页)、公开栏、专门资料、书刊、报纸、广播、电视、会议等方式,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程序、办理材料、期限、办理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收取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的发放、使用情况;

(九)社会事业建设情况,尤其是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

(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补偿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

(八)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运行情况。 

第八条 县档案馆、县图书馆、县政务中心、县信息中心均设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各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编制、更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相关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对读、写、听困难者,各单位应提供必要帮助。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三)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分别对待: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尽量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其他形式提供。

2、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内容,应作区分处理后方可公开;无法区分处理的,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相关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日期限内。

(五)各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

(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单位予以更正。该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县督查局、县监察局、县政府办举报;如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县督查局、县监察局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