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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作者:住房保障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9-04???字体大小: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改办发〔2015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棚户区改造决策部署,把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和提升城镇品位有机结合,自2017起至2020年底止全县实施棚户区改造27440户,努力实现2020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和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县城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出台桃江县棚户区改造2018—2020年布局规划,按照规划布局,结合居民意愿和项目条件分年度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居民意愿强烈、支持率在90%以上的项目优先实施。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棚户区改造政府主体地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采用实施主体自主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PPP模式等方式实施。

  (三)整体推进,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要求片区整体推进,且单片面积在30亩以上(县城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区域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通讯、人防、消防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要求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四)以人为本,安置优先。严格执行《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3〕1号)《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20141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妥善安置被改造区域居民,全力保障居民应有权益。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联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任副指挥长,各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的领导、组织、协调、实施。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下设县城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办公室(棚改办),负责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因人员异动和工作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主体。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为县城投公司,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科工局,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为县林业局,乡镇、两型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两型区。

  (三)实施步骤

  第一步,确定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确定时段在上一年度的9月份。项目计划申报按实施主体申报、县棚改指挥部审定、省市住保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实施主体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棚改区居民意愿调查表(支持率90%以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征拆安置方案。

  第二步,确定投资主体。在当年度的3月份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投资主体并签订合同。

  第三步,实施征地搬迁。完成时间在当年度的9月份。

  第四步,实施建设安置。鼓励货币安置,支持安置先行。在当年度12月份前启动基础设施和安置住房建设。

  四、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中央、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和配套项目资金全额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棚户区改造项目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用于偿还项目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县城投公司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承贷主体。

  (二)土地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优先安排计划,优先安排报批,优先安排出让。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是招商项目的可以采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其他形式必须采取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三)税费优惠。根据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低限的50%收取。根据财税〔201365号、财税〔2013101号文件精神,参与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减免按财税〔2013101号文件执行。

  (四)政务支持。为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快捷有效,根据国办发〔2014〕36号文件要求,县政务中心、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五)配套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关联道路优先纳入县市政工程建设计划,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房地产管理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