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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更正登记指南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信息中心)???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06-15???字体大小: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其他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凭证;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据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申请变更的凭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凭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户口簿证,及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4、办理时限: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民族成份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性别更正、变更登记
  1、登记对象: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材料、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凭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机关:更正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变更的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4、办理时限:更正且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有效凭证。
  3、受理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