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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补贴申领指南

来源:县人社局???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08-03???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助推我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实现就业倍增效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09〕12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36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鼓励扶持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益发〔2015〕1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资助一定数量自主创新创业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创办初创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探索建立我市高校毕业生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审、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高校毕业生中择优评审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和优质初创企业予以资助。
  第四条
  市辖四区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申报评审工作分别由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市辖四区每年确定资助对象30名,省财政直管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资助对象名额。市辖四区在上报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增加资助对象名额,并参照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模式组织评审。
  第五条
  重点资助自主创新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资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创新创业项目。已享受其他部门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资助对象必须在益阳市范围内创新创业,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益阳市辖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的本专科生、研究生;益阳市外普通高校毕业并已派遣回益的益阳籍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
  2.申报当年《毕业证》上登记的毕业时间必须在2年以内(如2016年申报评审,要求毕业的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此类推)。
  3.依法在益阳市新登记注册并取得“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或普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如2016年申报评审,要求创办实体的注册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至2016年5月30日止,以此类推)。
  4.资助对象本人担任实体的法人代表,实质性主导经营活动,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记录;创办实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与工商注册地一致;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备的创新创业实施计划。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可行性、先进性、开发价值和较好的带动就业能力。
  第七条
  每年的申报评审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6月1日至6月30日)。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人社部门拟发年度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申报评审工作通知,确定年度资助名额,并利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主动公布。
  2.接受申报(7月1日至7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工商登记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提交《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2,纸质文档A4大小,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和各项资质文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银行账号或个体工商户申报资助对象银行卡号。
  3.组织评审(8月1日至9月15日)。市辖四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把关,在《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评审记分表》(附件1)上填写初审得分,并填报《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资料于8月15日前并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四区汇总的资助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确定资助对象。省财政直管县(市)参照市本级评审办法,组织对本地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⑴毕业年份不符的;⑵不在工商注册时间段的;⑶非“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的。
  4.上网公示(9月16日至9月30日)。市本级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省财政直管县(市)在当地政府门户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资助对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予以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5.资金拨付(10月底前)。公示结束后,由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助对象名单和资金拨付汇总表,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资助对象的企业银行账户(银行卡)。
  第八条
  通过评审的资助对象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给予每户2万元的无偿创新创业资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带动就业20人以上的优秀初创企业,可给予每户不超过5万元的无偿创新创业资助(按得分顺序排列,所占比例不超过资助企业总数的30%)。
  2.可优先申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可优先推荐参加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工程”申报评选。
  3.可从专家咨询团中选定1-2位专家对资助对象实行“一对一”的创新创业指导。
  4.可优先享受人社部门出台的其他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受资助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所得创新创业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经济实体收益处理;
  2.按照湖南省创新创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要求使用创新创业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办费、缴纳所得税、房租、还贷等。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辖四区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责拨付;省财政直管县(市)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下载

  1.《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评审记分表》
  2.《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项目申报书》
  3.《益阳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