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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的暂行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06-29???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企业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等方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7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益政发〔2014〕15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动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挂牌一批”的要求,制订企业挂牌上市规划,落实企业挂牌上市措施,形成滚动发展的局面。每年从县域内企业中筛选成长性好、符合挂牌基本条件的企业进入县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择优推荐进入市级、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县科工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县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筛选工作,并对县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对省、市、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进行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为其提供上市咨询、业务培训、现场指导、改制引导等前期服务。(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1.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或借壳上市成功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桃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局、县金融办)

  2. 鼓励、引导和协调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优先选择上市后备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引导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桃江县支行)

  3. 积极争取国家、省贷款贴息及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科技等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已纳入县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并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企业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科工局、桃江经开区)

  (二)完善税收奖励政策

  1. 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际缴纳数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2.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税款按规定征收,其中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3. 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4.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上市后备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视为变更登记。对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的,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的上市后备企业,需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上市保荐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审定。享受上述支持政策的期限为自签订协议年度至上市成功内的3个连续会计年度。

  (三)实行规费优惠

  1.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责任单位:县政务中心、相关单位)

  2.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县政务中心、相关单位)

  (四)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1.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企业未弥补亏损、应摊未摊和应提未提费用以及盘亏、报废、坏账等各项财产损失,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经财税部门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及时核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2. 对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优先土地供应,优先协助办理环评、转报或核准手续;对已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电力、住建部门优先保证生产用电、用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

  3. 各级各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申报上市材料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事项,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级各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扶为主,避免实施影响企业挂牌上市的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县政务中心、相关单位)

  (五)严格上市后备企业管理

  经确认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五年之内不得迁址县外,上市成功后要将8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县内。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县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责任单位:县金融办、相关单位)

  三、拓宽企业上市渠道

  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湖南股权交易所等主渠道,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挂牌上市;积极支持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开拓海外资本市场,赴境外上市;积极探索采用兼并、重组、收购、借壳等方式,实现间接挂牌上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公司注册地迁回桃江的、将总部设在桃江且纳税落户桃江的其他企业改制上市的、以及县域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享受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市监局、相关单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负责组织,县政府办(金融办)、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环保局、县政务中心、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人民银行桃江县支行和桃江经开区等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落实省、市、县相关扶持政策,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县金融办、相关单位)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